一、每个党员都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对1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予以告诫;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要组织专门会议予以严肃批评教育;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无论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纳入不合格党员进行严肃处置,并予以通报。
二、党支部要建立党员参加组织生活考勤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和点评。
三、局直属机关党委对组织生活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规范,组织生活质量不高或简单化、娱乐化的党支部,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党支部负责人的责任。
四、上级党组织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指导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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