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房管局,经开区建环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助推安居扶贫,现就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
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监管主体,建立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开展监督和巡查;村民委员会参与本行政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和巡查,指导农户开展住房建设相关活动;建房农户、施工承揽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科学规划设计
(一)科学规划和选址定点。强化“多规合一”的理念,统筹农村危旧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规划,注重结合地域特色,综合考虑旧村改造和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体现“一村一品、一村一景”,加强风貌控制,编制提升新村建设规划。农房选址按照《四川省农村房屋选址技术导则》、《广元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和《广元市安居扶贫农村住房质量保障科普手册》的有关规定,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害区和行洪通道,靠近县城、乡镇、产业园区(基地)、资源富集区选址定点,对选址地点进行安全性评价或风险评估。
(二)严格规范设计和施工方案。农村住房设计应当遵循《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施工技术导则》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等标准,未经设计单位许可,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纸。统规统建的农村住房建设,应结合地形地貌、地域文化,形成院落式、错落式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统规自建的农村住房建设,鼓励选用省、市及各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发布的符合地域风貌特色的图集和图纸。若需深化修改、自行设计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确保风貌协调、功能配套。农村住房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在实施维修加固施工前,应有切实可行的维修加固设计方案或加固设计施工图。
三、规范施工管理
(一)严格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农村住房建设由申请建房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交《农户建房申请书》,同时提交《农户建房承诺书》(承诺建房面积不超标准,自筹资金不超过自筹标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服从村庄整体规划,旧房及时拆除复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农户及施工承揽人(施工承揽人最低标准应是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签订《建房质量安全责任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其中,统规统建的农村住房、3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和跨度6米及以上的联建、自建农村住房,申请建房农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并由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城镇房屋建设标准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二)加强重要部位施工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应加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抗震构造措施等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管理,并形成施工记录。地基基础要放置于持力层并满足嵌入深度,基础验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予以签字确认;主体结构不得因施工造成结构或构件破坏;屋面工程应与墙体、柱梁、楼梯有可靠的纵向连接、横向拉结措施,做好屋面防水;按要求落实好圈梁、构造柱、楼梯、现浇屋面的抗震构造措施。
(三)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施工方(承揽人)应当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当佩戴安全帽,达到2米及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当系好安全带或安全绳;临边、洞口、楼梯口按规范要求防护到位,外防护架体应当采用双排落地式脚手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施工机械和自制施工机具;施工临时用电应当采用电缆线,机具末端配电箱应当设置漏电保护器且应符合规范要求。
(四)必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水泥、钢材、重要构件等建筑材料必须检测合格后再使用,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四、加强技术服务
(一)加强农房质量安全队伍建设。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乡镇、村建管理人员到省市参加质量安全管理等培训,实现培训对象全覆盖。每年至少开展2批次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工匠管理库,实行诚信管理。积极引导具有建筑务工经历的返乡人员,担任村级质量安全巡查监督员。
(二)明晰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专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巡查、督查与指导制度,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农村住房工程参照城镇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工程项目,聘请工程监理单位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未参照城镇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农村住房工程,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加强农房建设现场技术指导服务。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农村住房现场技术服务方案,组织协调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现场技术服务指导,技术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现场技术服务指导。同时,积极组织本辖区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技术人员成立现场技术服务志愿队,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现场技术指导工作,对参加现场技术指导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上给予鼓励支持。
(四)建立农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依托农村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农村危旧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川北民居建设的统筹协调。
五、严格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程序和验收内容。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除参照城镇房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验收标准验收外,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建房农户、施工承揽人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资料、质量保证资料等进行检查,形成验收结论,由建房农户、施工承揽人、乡镇村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备案。
(二)农房建设质量保修。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施工单位或施工承揽人应向建房农户提交《质量保修书》,按设计文件的规定,约定基础和主体合理使用年限,其中屋面、厨房、卫生间、外墙有防水要求的部分合理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水电、外墙装饰合理使用年限不低于2年。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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