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意见的
公 告
为加强我市餐厨垃圾的规范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广元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5日至8月15日。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反馈。
联 系 人:申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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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8月5日
广元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的规范管理,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住宿和餐饮服务(含企事业单位食堂)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作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工作,对依法从事餐厨垃圾清理、贮存、加工、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理、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和处置服务许可),对餐厨垃圾产生、处置单位和个人信息建档备查;依法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无证非法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县、区城管执法(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有关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负责对食用油的风险进行监测、评估。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深加工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收运处置、加工利用餐厨垃圾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并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备案回执进行检查。
农业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餐厨垃圾产生、处理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对餐厨垃圾清理、收集、贮存、运输、加工、处置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超标排放含餐厨垃圾的废水或废物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以及对环境和人身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牵头餐饮业行业协会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的范围。
国土、卫计、经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商务、质量监督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畜禽生产场所的餐厨垃圾申报回执进行检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产生排放单位的餐厨垃圾申报情况抄送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
成立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食品药品监督、农业、环保、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参加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防止餐厨垃圾流入食用油市场和造成环境污染。
第五条 产生排放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贮存和主动交由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收集、运输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日产日清。
对餐厨垃圾及其加工产品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的行为和违法从事清理、收集、运输、加工、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和控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第六条 产生餐厨垃圾排放者,应当在项目建设开工前按审批权限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提交项目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资料。通过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竣工验收,并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七条 原有的产生排放者按审批权限由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并应限期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或者进行集中处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安装与所排放废弃油水数量、规模相配套的油水分离器或隔油设施。
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可同时容纳50人以上就餐的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限期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宾馆、饭店、食堂、作坊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油水分离措施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送交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场所)集中收集处置。
第八条 产生排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如实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有关情况,并取得回执。申报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二)应在标有“餐厨垃圾”字样的专用容器收集、存放餐厨垃圾,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餐厨垃圾污染防治设施;
(四)禁止将餐厨垃圾及含餐厨垃圾废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自然水体或者擅自倾倒。产生排放的含油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禁止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使用。
第十条 餐厨垃圾实行城管执法部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餐厨垃圾应当运至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加工、处置的单位进行加工处置。
第十一条 清理收集餐厨垃圾的过程中,清收人员应当佩戴由城管执法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志,并应主动出示《餐厨垃圾清收证》。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加工处置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加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五)对每日进出场站、加工处置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理的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等数据情况报送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
(六)禁止将餐厨垃圾或其加工产品再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禁止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设备停产检修应当提前15天书面报告城管执法部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与个人进行举报和投诉。
城管执法部门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对于经查属实的举报和投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或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清理、收集、运输、加工、处置活动的;
(二)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至(五)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 对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应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各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食用油脂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验力度。
将餐厨垃圾或其加工产品再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城管、环保、卫计、工商、质量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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