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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元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浏览量:6306 发布时间: 2024-03-07 字体: [ ]


广经信函〔2024〕24号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管理办法》的通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现将《广元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日


广元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六次、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1+3+3”工业优势主导产业体系,促进全市工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升级,促进工业企业成为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经济效益良好,具备产品设计生态化、原料无害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以及资源利用、运行管理等方面贯彻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理念的工业企业进行评价。

第三条 广元市绿色制造体系主要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

第四条 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业主单位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评价和管理工作,按程序发布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制造体系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市、县(区)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部门共同支持企业申报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绿色工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广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环境、质量等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三)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和节能管理水平。在节能方面需满足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其他行业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四)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七条 申请市级绿色供应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广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二)属于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且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三)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四)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八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生产经营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违反国家和省市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被国家企业信用系统或信用中国记录在案的。

(三)在国家和省级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被动态调整出各级绿色制造名单的。

(五)被列入国、省、市级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满足申请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自评价报告。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

第十条 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并征求当地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出具推荐意见,连同自评价报告(一式四份,随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对自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开展现场核查,根据评审和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拟定广元市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推荐名单,并按程序报审后发文公布,授予企业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称号。

第十二条 原则上推荐已获得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绿色制造名单。申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需按规定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第三方评价报告,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附件4)开展工作,对评价报告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在评价报告中需对照评价要求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要求受评价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绿色制造名单业主每年定期填报绿色制造动态管理表(企业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下载填报并盖章上传),对动态管理表中明确的各项关键指标进行审核,对于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组织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发布复审结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获得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称号。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修订。

主办单位: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839-328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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