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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元市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0-11-27 来源: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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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经信发〔202073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广元市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

      

 

各县、区经信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商务局,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产业发展科:

《广元市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25日              


广元市信息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元市信息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专家在项目建设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根据《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171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信息化专家库。广元市大数据中心负责专家的征集、认定、培训及专家库的日常运维等工作。各县区经信局不再单独建立信息化专家库。

第三条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经信局组织的信息化项目评审、验收、评估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广元市信息化专家库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各行业或产业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发展态势,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委托或邀请,担任项目的评审、验收或评估专家组成员;

(二)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审查项目技术(设计)方案,对建设完成的信息化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独立做出判断,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劳务报酬。

第七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项目评审、验收、评估等活动,对所提出的专家意见承担责任;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情况;

(三)不得收受或索取有关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

(四)参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取主动邀请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

(一)主动邀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本人同意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入库。

(二)公开征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征集广元市信息化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或公告,定期受理入库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通过后纳入专家库。

第九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信息实行动态更新机制。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及时、主动告知市大数据中心。市大数据中心每年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对因条件变化需作出调整的专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出库:

(一)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存在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

(四)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五)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二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实相关情况。

(二)告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实拟出库专家名单后告知专家本人。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十三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在国家或四川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产生失信记录的专家,应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二)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年龄、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信息化工作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三)随机原则。根据信息化项目的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专家收到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一)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关系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二)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

(三)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库评价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评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工作态度和勤勉状况;

(三)履行评审职责的能力;

(四)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等。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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