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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23-02-28 来源: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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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图片解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广经信函〔202310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24日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以及省统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贯彻落实统计工作要求坚决防范和惩治工业统计造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坚持防惩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按照谁主管、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各班子成员承担具体责任,承担统计工作的科室、事业单位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负责统筹谋划部署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明确班子成员和业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

(二)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

(三)认真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要求,部署安排统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会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四)强化统计保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五)提升涉统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加强涉统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抓好领导干部、业务人员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六)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工业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二)及时研究解决统计改革和工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与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对接沟通。

第六条 各班子成员负具体责任。

(一)组织分管领域的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督促分管领域的人员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

(二)部署安排落实分管范围内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督促指导分管科室切实履行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组织分管领域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提升分管领域统计工作的数据质量。

第七条 机关纪委负监督责任

(一)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组织监督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

(二)组织落实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对在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党纪政务处理,严肃查处对统计造假放任不管、失职失责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于典型案件,适时公开通报曝光。

(三)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廉政建设工作内容,指导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增强全体干部职工依法统计和廉政风险意识。

第八条 承担统计工作的相关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一)组织科室、事业单位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

(二)部署安排本科室、事业单位涉统工作,强化统计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工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水平。

(三)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收集、整理、报送统计相关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全体干部职工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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