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统计工作多次指示和批示,反复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建设和监督督察问责,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党的十九大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角度,明确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将统计工作纳入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为进一步严格落实“管行业就要管统计、管统计就要管数据质量”工作要求,提升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有必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从制度层面加强管理,确保国家、省、市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
4.《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5.《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6.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贯彻落实统计工作要求坚决防范和惩治工业统计造假的通知》。
三、制定意义及目标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提升工业统计数据质量。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制定原则、责任体系、工作要求及实施时间等10条内容。
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统筹谋划部署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等。
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各班子成员承担具体责任,督促指导分管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切实履行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提升分管领域统计工作的数据质量。
机关纪委负监督责任,组织监督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
承担统计工作的科室(事业单位)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情况,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收集、整理、报送统计相关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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