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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元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0-04-22 来源: 本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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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元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管好用好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强化工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推进工业项目顺利建设,我局制定了《广元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

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件: 397614099@qq.com ,邮件主题请注明“《广元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2日



广元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9〕296号)、《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川经信办〔2019〕43号)、《广元市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财办〔2018〕34号)等有关规定,为管好用好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强化工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推进工业项目顺利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我市工业企业实施的产业化和技术改造项目、产业研发和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产业园区类项目、其他类(汽车与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和推广应用(示范应用)项目、医药项目等)以及稳步开局等切块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报工作统一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申报平台”)开展。申报平台项目库设储备项目、在建项目、完工项目、切块项目等子库。

第四条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省经信厅发布的年度项目征集指南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的切块资金项目征集条件,按照属地化原则,广泛向辖区内企业进行宣传,组织项目单位在申报平台中进行项目填报,提交申报项目信息。

第五条   项目单位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重复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省经信厅分配的申报平台二级账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管理,主要功能是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三级账号由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管理,主要功能是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推荐;项目单位自行在申报平台注册申报为四级账号,主要功能是定期填报项目建设情况。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七条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必须对申报项目方向的准确性,项目的真实性、不重复性和申报要件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深入现场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扩权县负责对属地项目直接审核。非扩权县对属地项目进行初审推荐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针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是否合理、要件是否准确齐全等进行复审。必要时,可以到申报项目现场进行核实。

第四章    项目推荐

第九条  扩权县辖区内项目由扩权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通过申报平台,直接上报省经信厅,并在5日内将上报文件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非扩权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在申报平台上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推荐,同时上报正式推荐文件。

第十条   经非扩权县初审、复审合格的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上报推荐项目名单。

第五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主体、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时,由项目单位按原申报渠道,报省经信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季度督促获得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登录申报平台,据实填报项目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季度对相关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抽查、调度。

第十三条 省下达工业发展专项切块资金分配严格按照省经信、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方向和用途进行。重点突出规划引领、重大项目和绩效评价,综合考虑各地围绕工业强市思路,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等情况。

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项目法是指对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因素法是指综合评估各地工业运行、项目建设、企业发展等情况,按权重以切块方式下达给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四条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实施,或项目实施期限超过预计完成时间两年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请省经信厅、财政厅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  对项目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巡察、审计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虚报、骗取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列为“黑名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向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验收资料。县区对竣工项目进行初验,同时对验收资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权限范围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执行。属于省上验收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验收报告5日内向省经信厅转报;属于市上验收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验收报告30日内开展验收工作。

第七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发展资金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工业发展资金项目总体绩效自评;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完成绩效自评,开展本地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并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向社会公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并上报省经信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类项目申报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广经信发〔2017〕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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