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化承接政策
1.财政扶持政策
从2008年起,全市整合设立8000万元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并逐年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递增,主要用于承接载体建设、支持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对承接产业转移先进单位给予经费补助和对先进个人奖励。
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属事业性收费的,按低限标准收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对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用电企业经申报批准,可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经申报批准,可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转移企业在我市新办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第1至2年、第3至5年分别按100%、50%的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盘活我市境内的长期停产、亏损或严重资不抵债的上述转移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在30%以上的,也可享受以上政策。
年使用我市劳动力在400人及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贸物流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3年内给予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贴息扶持。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
对鼓励类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的基础设施配套和贷款贴息补助。
收购、重组、兼并市国有企业过程中涉及存量划拨土地的,所获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批准后用于安置职工。
上市公司培育过程中,经中介机构辅导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并申请了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万元补助;对已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完成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完成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对我市产业有重大影响的高科技和龙头项目企业聘请的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经认定审批后,其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50%补助给个人。
2.税收扶持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转移企业,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转移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自2008年7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企业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市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予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金融扶持政策
建立银政企协调机制,搭建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对企业的资信评估管理,对优质客户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县区重点企业可在市级银行开设帐户,由市级银行直接实行贷款“直通车”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抵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并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工业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允许转移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的矿权、有效证券作抵押,取得贷款。建立转移企业公共融资平台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对转移重点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指导和帮助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工具。
政策性金融机构要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发展。保险机构要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鼓励本地、异地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对转移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对贡献大的给予奖励。
4.产业扶持政策
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能源、金属、农产品、建材、电子机械、旅游、职教等七大板块和商贸物流等优势产业。对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资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
根据条件经按程序批准扩大开发区和县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可建立“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重建项目原则上向园区、集中发展区集聚,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发展区。
根据国家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的政策,加快煤炭资源整合步伐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直购电试点。
5.要素支持政策
对重大产业转移项目,优先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电、用气、用水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建设。
产业项目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纳入灾后重建的项目,可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可实行挂账,三年内补交;同一宗土地,公示期内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企业项目用地可实行协议出让。
加强对重点转移企业的运输服务协调,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优先保障。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为转移企业搭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出台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和聘请转移产业急需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把转移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纳入职业教育培训计划,鼓励企业与市内职业院校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定向培养专业人才。根据企业需求,可免费为企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转移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用工补贴和小型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五)建立激励机制
承接产业转移的园区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所在地政府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转移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分别奖励企业领军人物0.5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转移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按新增入库税收的1%给予奖励。
转移企业新建项目当年竣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1‰奖励企业领军人物。对特别重大转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奖励。
转移企业当年技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技改投资额的2‰奖励企业领军人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50万元。
转移企业被首次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按国家级10万元、省级2万元的标准对企业领军人物给予奖励。
转移企业新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企业领军人物5万元、2万元奖励。
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旅游、商贸物流转移项目的由承接地政府给予第一引资人奖励,其中5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2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奖励5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奖励1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奖励15万元,1亿元至5亿元奖励20万元,5亿元以上奖励3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转移项目引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特殊奖励。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时,兑现50%的奖励,项目建成后,内资项目按发票、外资项目按验资报告及相关票据计算投资额,兑现全部奖励。
对承接产业转移成效显著的部门和政府驻外工作机构,增拨专项工作经费,给予表彰奖励,对有功人员优先提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