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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试行)》

日期: 2014-12-22 来源: 本站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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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适用人员: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含其他工作人员),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参照执行。

(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以下行为: 

1、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操办;

2、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和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加;

3、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4、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5、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6、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7、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三)实行事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备案制度(丧葬事宜可先口头报告,事后10日内补办书面报告);同一家庭中因同一事宜多人适用本规定的要分别报告、备案。党政主要负责人向上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领导班子成员向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报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一般党员干部向单位分管领导书面报告、报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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