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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日期: 2010-11-04 来源: 本站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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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我市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加大“广元七绝”品牌整合力度,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建设,现就大力扶持“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加快在苍溪红心猕猴桃、米仓山牌富硒富锌绿茶、青川黑木耳、朝天核桃、苍溪雪梨、剑门关豆腐和广元油橄榄等“广元七绝”产品领域扶持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性强的“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大力提高我市优势特色农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水平,更好更快地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标。

   (二)工作目标

    用三到五年时间,将市政府认定的“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培育成产值超亿元的企业,其中产值超2亿元的企业3家;所有“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进入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行列,其中3家进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行列。“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经营的骨干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其中3个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把“广元七绝”培育成国内知名区域品牌,全面提高“广元七绝”产品的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

   二、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市、县区政府建立财政扶持投入机制,分级设立“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一是引导和激励“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创建名牌。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广委发〔2007〕18号),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分别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产品的“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每个奖励2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入选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广元七绝” 领军龙头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二是支持“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开拓市场。“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参加市政府安排展会活动的给予展位费补助,补助标准为:省内1万元/次,省外2万元/次。对打捆开展“广元七绝”广告及媒体宣传活动的“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给予适当补助。三是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支持条件的出口产品,市、县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帮助争取国家有关进出口促进政策和资金支持。对有自营出口权、年度内出口“广元七绝”产品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给予30%出口检验检疫费补助。

   (二)税费优惠政策

    给予“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一是“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由授权之日起,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第1-2年、第3-5年分别按100%、50%比例安排补助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技改、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二是允许“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将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三是“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在企业兼并、重组,使用本市劳动力、公司上市、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改投资量、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均可享受我市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涉农生产项目享受有关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购置和使用国家有关目录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设备投资额10%的优惠,可从企业当年应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五是“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其环境和产品监测、标志使用等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办理证照和其他管理部门要按最低标准收取规费。

   (三)金融扶持政策

    给予“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相关金融扶持政策。一是优先放贷。市内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每年新增可用信贷规模优先对“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发放贷款,贷款期限力求合理,贷款利率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二是创新放贷方式。各级金融机构要适当集中分散的信贷资金,通过健全授信制度、办理社团贷款等创新举措,扶持“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三是增加中长期贷款。各类金融机构要根据“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保障“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技改投资及季节性收购等资金需求,逐步扩大贷款领域,增加贷款规模,在重点解决“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短期流动资金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对“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的中长期贷款。四是搭建融资平台。鼓励、支持和帮助“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利用境内外上市等方式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五是提供专项资金。为“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开展市内外、国内外兼并、重组、联合提供各项专项特别资金支持。六是争取境外贷款。大力支持、帮助“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争取外国政府、世界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性低碳基地和高端碳金融产品的无偿资金、无息或低息贷款。七是降低担保门槛。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政府担保公司在合理风险控制基础上,要创新考虑衡量“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产品的“优势特色”市场“无形资产价值”,适当降低其担保门槛,放宽对其净资产比例的要求,提高担保额度。

   (四)土地优先政策

   根据“广元七绝”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广元七绝”产业发展用地,尤其是要优先规划“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建设用地;对在新增建设用地方面和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指标可享受优惠政策。“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和建设批发市场的用地,应优先支持,优先审批,其征(使)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从优,收费标准应低于同类用地标准。“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可直接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或承包,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备案但不再报批。

   (五)配套服务政策

    “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享受政策上扶持、原料上保障、媒体上宣传、展会上推介的优先权利,具有使用广元“七绝”品牌的优先权,市内各新闻媒体,要给予“广元七绝”大力宣传支持与优惠。“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的主要加工产品,优先作为市、县政府集中采购品和政府指定旅游产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项目投入

   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市场资本投入为主体,大力争取、努力协调、注重服务,着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投入机制。一是整合市内各类涉农项目,资金打捆向“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倾斜;二是市、县区两级政府大力帮助“广元七绝”龙头企业申报、争取国家、省有关项目;三是鼓励、引导和规划规模化农业土地整理项目、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建设匹配“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需求的生产性园区、基地;四是对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面宽、成长性好的“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的重点项目,列入财政贴息和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予以支持。

   (二)加速科技创新

    充分发挥“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广元七绝”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结合,加大技改力度,增加技术创新项目,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收和运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品种,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广元“七绝”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三)着力提升品牌

    积极开展“广元七绝”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争创活动,鼓励、支持“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积极申报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支持“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进行品牌保护。未经“广元七绝”品牌整合领导小组授权,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广元“七绝”品牌和相关标识。相关部门要形成有效联动机制,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确立企业品牌和形象。

   (四)积极拓展市场

    鼓励“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参加国内外招商、经贸洽谈活动,吸引市内外、省内外、国内外各类资本积极投向“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及其重点项目。鼓励、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五)构建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广元七绝”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和市场信息等体系,强化“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强化“广元七绝”龙头企业基地农产品标准化认证的申报和服务,完善对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检验检测手段。

   (六)创新保险机制

    在符合条件的“广元七绝”的大宗产品生产领域大胆试点政策性保险,加速形成政府、金融机构、市场资本、龙头企业、农合组织、农户、保险公司“七位一体”的“广元七绝”保险机制体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区政府要设立扶持“广元七绝”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农业、林业、工商、国土、建设、税务、科技、银监等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申报、审核、认定和兑现程序,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申报结果的审计认定。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把扶持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八)强化督查监管

   创新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监督机制, “广元七绝”品牌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跟踪监测,建立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对承担领军义务不力、标杆示范作用不强、经济效益不好、考核不合格的“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广元七绝”领军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优惠政策,收回证书和授牌,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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