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府发〔2011〕14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健全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
(二)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四)统一管理,各司其职。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监察、发改、公安、民政、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建设、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
(1)家庭年收入在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2)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具有所在地正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证明。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2、单身无房职工
(1)个人年收入在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收入线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公布);(2)具有所在地正式户口,大中专及职校毕业1年以上(含1年);(3)在户口所在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4)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以下(收入线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公布);(2)具有本市户籍;(3)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4)在就业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非本市户籍,并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二)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单身职工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25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2人户家庭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及3人以上家庭户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以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贴为辅的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行选择。
1、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
2、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公布租金补贴标准。
(五)保障资金:
1、中央、省专项资金;
2、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3、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4、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放租赁补贴、购买改建廉租住房支出后的结余部份;
5、其它资金来源。
三、租金标准和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市场租金由物价部门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合同租赁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三)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五)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四、建设标准和房源筹集
(一)建设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60平方米以内。
3、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1、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投资新建、改建、配建、租赁采购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2、市本级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在商品房开发中按地面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中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规划条件、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竞得人无偿移交给市国投公司,由利州区政府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其余县区参照执行。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市场租赁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4、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自有土地上投资建设集体宿舍,用于企业内部员工居住;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可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建设集体公寓和宿舍,由用工企业租赁。
5、结合场镇改造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使用存量或置换的建设用地修建公共租赁住房。
6、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
五、租赁申请及配租办法
(一)申请办法。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报住房保障部门按程序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到暂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由建设单位参照实施并管理,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六、退出管理办法
(一)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当及时终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连续3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其他不符合承租目的的情形。
(四)承租人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还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收取超期租金,并在适当范围通报,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限期搬出。
七、建设计划和资金来源
(一)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需求调查,根据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二)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安排的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
(三)政府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坚持“项目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政府投资(含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共公租赁住房的装修、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八、政策支持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实施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竟价出让方式有偿使用。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执行。
(三)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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