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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智能住宅小区和楼宇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1-05-24 来源: 本站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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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园区管委会:

   为推进我市住宅小区和楼宇建设现代化,提升住宅小区和楼宇服务功能,创造优美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智能住宅小区和楼宇建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数字广元”和信息化城市建设为抓手,以信息技术为基础,运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和管理手段,利用计算机及相关的最新技术,采用现代化计算机技术、传感技术、传输技术、网络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等各种先进技术提高效率、降低损耗、节约成本。充分发挥电子信息技术作用,加快“三网融合”步伐,加快物联网建设,切实把城市建设特别是智能住宅小区和楼宇建设与推进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相结合,互相依托,相互促进。

  (二)发展目标:

   1. 力争2011年在我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小区中启动2个小区进行“普及型”智能化建设试点工作;到2015年新建住宅小区“普及型”智能化标准覆盖率达到40%,“提高型”智能化标准覆盖率达到10%;到2020年新建住宅小区“普及型”智能化标准覆盖率达到60%,“提高型”智能化标准覆盖率达到30%,“先进型”智能化标准覆盖率达到10%。

   2. 力争2011年在我市中心城区新建楼宇中启动1个楼宇按照3A智能标准进行试点;2015年力争新建楼宇中的10%按照5A智能标准进行建设,2020年新建楼宇的30%以上按照5A智能标准进行建设。

   二、智能化试点建设的范围及标准

 (一)实施智能住宅小区和楼宇建设试点的范围

   凡在广元市中心城区内新开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和1万平方米以上的楼宇,都必须按照智能化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实施智能住宅小区和楼宇建设试点的标准

   我市住宅小区和楼宇智能化要利用4C(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动控制、图形显示)技术,通过有效的传输和网络,将多元信息服务与管理、物业管理与安防、住宅和办公智能化系统集成,为住宅和办公设计的服务与管理提供高技术的智能化手段,以期实现快捷高速的超值服务与管理,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1.参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现代化办公室制定的相关标准,根据技术的全面性、先进性,将智能小区划分为普及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类,逐步实施。

   试点建设“普及型”智能住宅小区。具有计算机自动化管理中心;水、电、气等自动计量、收费;住宅小区封闭,实行安全防范系统自动化监控管理;住宅小区的火灾、有害气体泄漏等实行自动报警;住宅设置紧急呼叫系统;对住宅小区的关键设备、设施实行集中管理,对其运行状态实施远程监控。

   逐步扩展“提高型”智能住宅小区建设。在实现“普及型”的全部功能基础上;实行住宅小区与城市区域联网、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住户通过网络终端实现医疗、文娱、商业等公共服务和费用自动结算。

   适度建设“先进型”智能住宅小区。在实现提高型的全部功能基础上,实现住宅小区开发建设HICIMS技术。实施住宅小区的现代信息集成系统,达到住宅小区建设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有效管理、改善环境的目标。增强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力度,保障有效供应。

   2.我市试点智能楼宇建设要参照楼宇自动控制系统(BA)、火灾报警消防系统(FA)、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MA)、通信自动化系统(CA)、办公自动化系统(OA)5个系统标准按照试点和普及两个阶段进行分步建设,逐步扩展。

   试点阶段应充分满足楼宇自动控制系统、火灾报警消防系统、通信自动化系统的基本要求。普及推广阶段要在全面借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信息管理自动化和办公自动化,达到5个系统建设要求,确保楼宇的舒适性、高效性、方便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智能住宅小区和楼宇建设试点工作,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要根据我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和楼宇建设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广元市智能小区建设(暂行)标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广电、电信、天然气、供水、电力等部门要整合资源,通力配合。

  (二)强化引导,政策支持。对市城区首批启动智能化建设试点的住宅小区和楼宇,在缴纳城市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智能住宅小区和楼宇相关手续办理,努力实现“无障碍”通道。

   (三)加强督办,严格监管。由市政府督办室会同相关部门将2011年启动的智能住宅小区和楼宇建设试点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定期通报试点住宅小区和楼宇建设进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启动实施。同时,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智能小区和楼宇销售价格,严禁开发商以建设智能化住宅小区和楼宇为名,擅自提高房价或将智能化建设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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