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教育管理,依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检,是指教育行政部门为规范民教育机构办学行为、预防化解风险,依法按年度对所管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综合检查,审验民办教育机构从事办学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办学许可有效期内的民办教育机构,均应接受年检。
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按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情况;
(三)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教育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记载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依法建立财会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等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
(九)招生广告备案、招生行为规范情况,收费项目和标准备案、退费情况,上课时间、课程设置、教学进度等情况;
(十)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教育机构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结果及结合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综合确定。
第七条 年检程序:
(一)学校自查。民办教育机构在每年3月前,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
(二)报送材料。民办教育机构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三)教育部门核查。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5月10日前完成核查工作。核查以材料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查看等形式进行抽查。
(四)公布年检结论。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5月15日前公布年检结论。年检结论根据核查结果和日常办学行为综合评定。
第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重点包括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绩和问题整改等方面。
1.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情况,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
2.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包括校园、校舍面积数量、产权情况,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办学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房屋安全情况,拥有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3.办学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活动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等。
4.内部管理。包括工会、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5.制度建设。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6.办学成绩。包括本年度办学取得的主要成绩、形成的办学特色、获得的主要荣誉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7.问题整改。包括主管部门前期各项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副本。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学校资产情况、财务报表、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及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留存发展基金是否达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等情况;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有无从学校提取或变相提取办学收益情况。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
(六)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学校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九)《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信息表》。
(十)民办教育机构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十一)教职工名册及入职查询情况登记表。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及补充说明材料。
民办教育机构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学校印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第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结论视情节轻重,可确定为“基本合格” 或“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或法人财产权没有落实的。
(三)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或丧失办学条件的。
(四)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擅自设立教学点的;擅自扩大办学内容的;重大事项变更未经审批或备案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侵犯教职工及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不按规定保障教职工待遇,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职工的;发生师德师风失范事件的。
(八)学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置不力的。
(九)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存在非法集资、虚假承诺、违法违规招生及违规收费等行为的。
(十)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等行为的。
(十一)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有无从学校提取或变相提取办学收益的。
(十二)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十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的。
(十四)一个年度内存在多次信访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五)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 学校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年检,须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推迟年检,但最迟不能超过半年。未按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暂缓年检申请,又不在规定期间按要求接受年检的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结论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其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教育主管部门可作出不予延续办学许可的决定。
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其办学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教育主管部门可作出不予延续办学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不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