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质量学前教育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川教〔2019〕126号)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BJ39-2016)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新区开发等建设的居住小区,根据居住小区人口规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财政、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联动,强化联审联管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供应、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安置房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需要配置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幼儿园建设规模和设置要求等,幼儿园建筑面积不计入住宅小区总计容面积。
第五条 需要配置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教育部门提供的配套幼儿园权属主体、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修要求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未纳入的,应当暂停该宗土地上市。
第六条 县(区)政府应当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时序、建设费用、移交标准、权属主体、接收主体、无偿移交、办园性质和履约保证等要求。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范围,保证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与城镇发展、人口变化、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人口变化相适应。
第八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配套幼儿园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管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确定的配套幼儿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涉及配套幼儿园用地规划调整的,应当征求教育部门意见,按程序进行调整。在调增居住人口规模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合理配置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
第九条 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新建配套幼儿园应当独立设置,与住宅小区及其他用地界限明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具备独立的物业服务和安全畅通的出入口,用水、用电、用气要单独立户装表计量。
第四章 投资建设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投资建设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实行土地统征或土地整理后开发建设的土地地块,建设费用直接计入土地成本,由土地统征单位或土地整理单位负责配套幼儿园的投资建设。
(二)含有应配建配套幼儿园的招拍挂土地地块,在确定配套幼儿园建设成本的基础上,可相应降低土地招拍挂起始价,由土地竞得方建设,并与接收单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的地块,由市、县(区)政府统筹规划,明确划拨或扩增用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教育等相关部门要整合完善配套建设成本资金,优先实施地块内配套幼儿园投资建设。
由土地竞得方代建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配合接收单位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建设手续等。
第十一条 含有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同时单列配套幼儿园的相关规划指标。自然资源(规划)和教育部门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方案不予审查通过。
由土地竞得方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应与开发地块同步规划、同步开工、同步建设,纳入住宅小区首期(首批次)规划范围内,第三方审图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和建设条件开展施工图审查,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含有应配建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内容配套建设幼儿园,或配套幼儿园未按《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与当期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楼盘)同步建成的,项目申报规划土地核验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合格证。
第十三条 按照规范,需配套幼儿园的住宅小区未配套幼儿园、或暂未规划建设的,相关县(区)应依据国家和省、市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住宅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省、市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五章 验收移交
第十四条 属地教育部门应参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竣工限时联合验收,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的审查工作,并依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做好接收工作;具备条件的配套幼儿园可优先验收,保障优先投用。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配套幼儿园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无偿移交属地政府(教育部门)的,教育部门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过程中,应同步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许可文件、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第六章 办园管理
第十八条 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应举办为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符合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相关规定和法定条件的,机构编制部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核准登记,并结合实际核定人员编制总量。财政部门要将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后认定合格,按当地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并可同等享受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扶持政策。配套幼儿园暂未移交的,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后,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十九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禁止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坚持办园的社会公益属性,树立科学保育教育理念,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区域内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等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如有政策调整,按照新要求执行。
《广元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