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2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已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该2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然废止并注销。
具体信息如下:
学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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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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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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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科技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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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民151080170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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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1080073341362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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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电力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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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民15108003000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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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108007523261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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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上述学校不再具有办学资格,不得再开展办学行为。请上述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学校如对本公告内容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元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广元市教育局
2024年1月5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