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持续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9﹞5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养育标准
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00元。
二、落实配套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扩权县由县财政分担;市本级由市财政分担,三个区和经开区由市区分担。县区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全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执行到位。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孤儿数据准确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核定新增对象,及时核减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各县区民政部门上报的孤儿数据必须做到准确一致,确保资金发放人数与系统保障人数相统一。孤儿基本生活费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扩大发放对象范围,不得从中列支工作经费。市民政局、财政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禁止虚报冒领和截留挪用,对发现的问题将全市通报并督促纠正处理。
四、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元市民政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