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民政局
关于征求《广元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市民函(2020)42号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广元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能职责,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0年6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联系人:王琼,杨玲,联系电话:3266983,传真:3273082,邮箱:820682527@qq.com。
广元市民政局
2020年6月1日
广元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元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广元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社区备案的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市、县(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重大事项报告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建立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机制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依法依规需要报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备案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人事变动、业务活动和大额资金变动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事项;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三)举办或承办研讨、论坛、培训、展览、联谊、公益慈善等大型活动;
(四)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五)出版书籍,印发会刊、宣传品、音像制品等;
(六)举办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七)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等活动;
(八)参加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与境外组织开展合作项目;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资助、采访等;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参加活动;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组团出国出境访问、交流、培训等活动;
(九)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件;
(十)本组织或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事项;
(十一)社会组织党组织换届及班子成员调整等事项;
(十二)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社会组织开展重大事项前,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需如实填报《广元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见附件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需如实填报《广元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重大事项前,需如实填报《广元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提前10个工作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社会组织发生重大纠纷、冲突以及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应即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社会组织开展重大事项,需备案的内容包括:活动名称、地点、内容、经费来源、预算等相关材料、依据文件。
第八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条 社会组织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包括与境外组织和个人进行合作),应当遵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并签订《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见附件1),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前报备。重大活动结束后10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公开本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纳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年度检查和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社会组织评奖评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予评奖评优;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信息共享、协同配合,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相关事项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广元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2.广元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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