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http://www.sc.gov.cn/10462/zfwjts/2021/8/14/1b0f0b34f12f4a8fba9ad46473466480.shtml
一、“两个标准”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对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作出部署,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决定》,对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总体安排。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我省没有镇和街道的设立标准,导致镇和街道设置存在缺少依据、不尽规范等突出问题,已无法适应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不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亟需制定适合四川省情的设立镇和街道标准。2019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明确:“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此,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的成果,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四川省设立镇标准》《四川省设立街道标准》(以下简称“两个标准”),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完成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形成了《设立镇和街道标准(送审稿)》。经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8月13日由省人民政府印发。
二、“两个标准”出台的重要意义
“两项标准”的出台,是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我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成果、谋深做实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升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有利于优化城市(城镇)空间布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利于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利于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四川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两个标准的主要内容
“两项标准”的框架体系基本一致,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基本条件、分设镇和设立街道的形式、可适当放宽条件的情形、其他说明等五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镇和街道的设立要尊重城镇发展规律,做到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基层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有利于优化城市(城镇)空间布局,有利于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
(二)基本条件
1.关于人口和面积指标。按平原、丘陵、山区和高原地区四类地区,规定设立镇应达到的户籍人口及其城镇化率、管辖面积等指标要求;按平原、丘陵和山地、高原地区三类地区以及特大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三种城市类型,规定设立街道应达到的辖区常住人口、总面积、常住人口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国土空间规划等指标要求。
2.关于经济指标。规定设立镇应达到的人口产业结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工商业企业数等指标要求。
3.关于资源环境与基础设施指标。规定设立镇、街道应达到的地质地理条件和道路交通、电力、供水、燃气、卫生厕所、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转运、公园绿地、地名标志、通信、广播电视、邮政快递、金融服务、物流服务等指标要求。
4.关于公共服务设施指标。规定设立镇、街道应达到的学校、卫生院、文化站、体育场馆、社会福利设施、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水电气营业或代办网点、集贸市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应急基础设施等指标要求。
(三)设立形式。“两个标准”规定: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分设建制镇等方式,并对分设镇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其在统筹乡镇数量的基础上不能突破编制总量;对街道的设立以及拆分、合并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拆分和整合街道应符合相应人口规模和面积指标要求,并保持乡镇级行政区数量总体稳定。
(四)可适当放宽条件的情形。分别明确了六种和三种情形下,拟设立镇和街道时,定量指标数值不低于标准值的80%。
(五)其他说明。对标准中所表述的四类地区区域范围,标准的调整、解释权等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