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是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广元市户籍民政低保人员。
二、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审定,县级残联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合格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和残联提供的发放对象名单、银行帐号等材料,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帐户。实行直接发放确有困难的个别地方,可以通过乡镇(街道)发放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1.残疾人死亡的;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的;3.残疾人不再享受低保的;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