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6月1日-2022年6月30日。
广元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规范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1〕9号)和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1〕14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服务的公共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的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应参照年度检查程序,每年按时向县(区)民政局提交建设进展情况,县(区)民政局应根据法定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墓建设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情况。主要包括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法规以及批准文件的相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墓穴占地标准等。
(二)总体规划、墓区环境与配套设施情况。主要包括目前总体布置是否合理、配套设施是否符合群众的治丧需求、园区绿化覆盖率是否达到50%以上等。
(三)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是否完善、内部机构设置是否健全并充分发挥职能、人员配置是否合理、重大节日期间群众集中祭扫的服务保障工作开展情况、有无安全责任事故以及行风建设开展情况等。
(四)经营和服务情况。主要包括服务流程是否规范并在营业场所等显眼位置公布、服务合同是否规范及有无违反殡葬管理政策规定的条款、按规定进行公示和明码标价以及执行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并专人妥善保管等。
(五)促进殡葬改革情况。主要包括利用互联网、宣传栏、横幅等载体宣传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政策情况、配合民政局配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提供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情况、单位的营销广告和宣传材料无违反殡葬改革政策规定、无封建迷信内容等。
(六)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合法的会计事务所出具,至少载明单位资产、经营性公墓建设、墓(格)位出售价格和数量、开展服务项目、执行政府定价、公益性墓(格)位供给保障等情况。
第五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每年5月20日前依照年度检查内容,完成经营性公墓自查和审计工作,填写《广元市经营性公墓年检登记表》《广元市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表》(一式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县(区)民政局。
(二)市级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每年5月20日前依照年度检查内容,完成经营性公墓自查和审计工作,填写《广元市经营性公墓年检登记表》《广元市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表》(一式三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市民政局。
(三)县(区)民政局对县级经营性公墓年检申报表和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实地察看及评分情况,签署年检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5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依法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处罚权限进行处罚,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民政局根据实地察看、申报材料、评分情况、县(区)检查意见以及有无群众举报投诉等情况,对公墓年检作出结论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参加年度检查的经营性公墓应如实填报《广元市经营性公墓年检登记表》《广元市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表》,并提供上年度经营性公墓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年度审计报告和经营性公墓开业所需的证照(公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标准)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年检优良、合格的,由市民政局在《经营性公墓证书(副本)》年检专用栏填写“年检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由市民政局在《经营性公墓证书(副本)》年检专用栏填写“年检不合格”。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性公墓,确定为年度检查优良:
(一)依据《广元市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年检分值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且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二)严格按照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建设、经营审批手续齐全;
(四)墓位节地化,墓碑小型化、艺术化,积极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
(五)充分考虑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墓位和设立殡葬救助区,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免费提供墓穴位。
第九条 依据《广元市经营性公墓年检评分标准》,年检分值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且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经营性公墓,确定为年度检查合格。
第十条 经营性公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接纳遗体进行土葬的;
(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炒买炒卖墓穴位、骨灰存放格位行为的;
(四)修建超面积墓穴、修建家族墓的;
(五)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经营和开展服务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公墓建设面积或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
(七)拒不接受检查的;
(八)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辖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由辖区民政局依法处理。对超过批准的公墓用地面积占用土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或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出售(租)墓位或骨灰存放格位的,或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物价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个月内整改不到位、复检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告,暂停经营资格。整改验收合格的,可恢复经营。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每年将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结果通过广元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对在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中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蒙混过关的,一经发现撤销经营性公墓年检合格证,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暂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性公墓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区)民政局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处罚权限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墓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不得损害公墓管理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各县区民政局参照本办法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展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