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困难群众救助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0〕65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并综合各部门意见建议,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方案》,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7月11日至7月17日,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向广元市民政局反馈。
联系电话:0839-3260135 联系人:卢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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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方案
广元市民政局
2020年7月11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20〕65号)要求,拟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其标准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9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90元/月。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767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507元。
(三)执行时间。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落实资金保障
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承担。为提高县区基本保障能力,省级财政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需求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测算范围。
三、建立调整机制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提高,适时调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