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力度,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19〕88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并综合各部门意见建议,牵头起草了《关于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2月11日至2月17日,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向广元市民政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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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
广元市民政局
2020年2月11日
关于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保障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力度,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全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19〕88号)要求,拟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其标准如下。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执行时间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702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500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变,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三)执行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年度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和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等相关情况及时制定本行政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全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限,并将制定发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二、落实资金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提高县区基本保障能力,省级财政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需求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测算范围。
三、建立调整机制
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提高以及城乡低保标准调整,适时调整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