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扩大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面,切实解决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特殊长期照护困难,我局结合实际,并综合各部门意见建议,牵头起草《广元市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21日至6月25日,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向广元市民政局反馈。
联系人:刘明明;联系电话(传真):0839-3318113 。
附件:广元市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征求意见稿)
广元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1日
广元市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扩大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面,切实解决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特殊长期照护困难,特建立广元市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具有广元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三级、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含三级、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执行。
二、资金安排
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扩权县全额由县级财政负担,非扩权县由市、区两级分担,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市级财政按照30%的比例对非扩权县(区)给予补助,总额包干,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财政预算安排。
三、执行时间
从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程序
(一)对象审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对县级残联提供的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名单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
(二)补贴发放。按月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对象名单、银行帐号等材料,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依托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卡直接发放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护理补贴。
1.残疾人死亡的;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的;3.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五、政策衔接
既符合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
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县区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名单时,要审核有关政策的衔接情况。对不符合以上政策衔接要求的,应审定为不合格。
建立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与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的调整同步进行,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期照护需求,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六、工作要求
(一)部门协作。各县区残联要加强与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衔接,做好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的审核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二)严格监管。每年一季度公示上年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护理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调查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广泛宣传。要统筹指导基层开展宣传工作,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使残疾人及其家属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要求,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
各地要积极探索解决在开展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广元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