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等规定,广元市精神康复中心(一期)、市老年养护中心(一期)建设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需确定质量检测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依据。为顺利推进项目建设,经局领导同意,拟采用公开询价方式确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欢迎具备条件的单位参加询价。
3.项目概况:(1)建设规模:广元市精神康复中心(一期)、市老年养护中心(一期)建设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34325.74平方米(地上25418.53平方米、地下8907.21平方米)。应建防空地下室4386平方米,且地下室顶板不应高出室外地平面。(2)设计要求: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抗力级别为甲类6级。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请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具有人防工程、设施设备质量检测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请提供2022年的财务报表,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等);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如发现虚假承诺,作无效投标处理);
5.供应商应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同时入选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备案企业名单,具有至少3个人防地下室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具备能力的书面证明材料);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地点:广元市利州区嘉陵路北段66号广元市民政局四楼401办公室
1.本次询价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资质证件原件现场验退。
2.报价逾期或填写不完整者为无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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