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市民政局出台“7·22”洪灾救助意见

市民政局出台“7·22”洪灾救助意见

日期: 2010-07-30 来源: 办公室 分享:
【字体: 打印

 

 

市民政局出台“7·22”洪灾救助意见,意见涵盖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救助、农村倒房户临时生活救助、损毁农房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和特殊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七个方面。

关于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遇难人员,按照每人5000元发给家属抚慰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亲属持有效身份证件凭死亡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到民政部门领取抚慰金。

关于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救助。对因洪灾住房全倒或构成严重威胁,紧急转移安置在30天以上的人口,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关于农村倒房户临时生活救助。全冲户中的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按每人每天1斤大米给予救助,时间90天;其它户按每人每天1斤大米给予救助,时间60天。全倒户中的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按每人每天1斤大米给予救助,时间60天;其它户按每人每天1斤大米给予救助,时间30天。

关于损毁农房补助。全冲、全倒按有关程序审批的重建户每户补助7000元。受损农房(不含生产用房)按受损程度,每间补助900元。一般受损房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适量补助。房屋受损程度应由建设、国土部门和所在村、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应当公示。

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灾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实施“分类施保”,切实提高补助水平。

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对因洪灾造成的受伤、致残需住院救治的对象,积极实施医疗救助,按现行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关于特殊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对遭受“7·22洪灾的“5·12地震受灾特殊困难群众,在享受各种赔偿、救助补助和经当地各项救助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十分困难的,各县区要根据《广元市民政局关于对“5·12地震受灾特殊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的通知》(广市民〔2010183号)文件,按照其相应的救助程序,及时上报市局,予以实施救助。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