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3〕87号),对2013年全省范围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做了具体的部署和安排。《通知》规定,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贫困家庭人员。其他类型贫困家庭人员的具体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救助范围要按照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或其“所患病种”科学确定,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病种范围。该项救助主要是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可兼顾门诊医疗费用。只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应及时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对于申请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体,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在费用结算方面,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和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一站式”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