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范动物产地检疫的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受理申报,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并说明理由;对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是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出证程序。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前,做好七项监督检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规范相关记录记载。(1)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电话记录、传真件。(2)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日汇总表、运载工具消毒记录、瘦肉精监测记录、临床健康检查记录表、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单、种蛋精液检疫工作记录单。(3)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4)无害化处理记录。做到工作有迹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