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或其领办的经营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高标准农田、特色产业发展等项目,逐步形成项目带动产业发展、产业促进新型农民队伍壮大的良性发展格局。
2.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合办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各类农机支持项目,购置农机具、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鼓励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合办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同等条件下,新型职业农民牵头兴办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优先推荐申报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鼓励农民合作社聘任新型职业农民担任管理人员。
4.完善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建立对新型职业农民长期跟踪技术服务制度,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对职业农民实行结对挂钩、技术帮扶和入户指导,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高效、便捷、及时的科技信息服务。
5.鼓励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农业融资担保,鼓励金融服务机构灵活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融资增信、创投基金等方式,拓宽新型职业农民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保险机构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政策性保险,发展商业性、互助性农业保险,提高农业风险保障水平。
6.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
7.新型职业农民担任村级农业技术推广员、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员、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农业信息员、动物防疫员等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岗位,按规定给予相应必要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