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八措施规范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督工作

日期: 2018-04-08 来源: 局动卫所 分享:
【字体: 打印

为规范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督工作,我市采取八项措施保障模养殖场防疫监督到位。一是规范监督对象:按照《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规范》的标准,具备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为监督对象;二是规范监督方法:将常规检查和随机(定期和不定期)抽检相结合;三是规范监督频次:根据《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和川动监〔201433号文件规定,按要求严格规范监管频次和监督检查面;四是规范监督人员: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必须落实一名官方兽医对规模场(养殖小区)进行日常监管;省、市、县区按《动物养殖场和动物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和川动监〔201433号文件规定进行抽查;五是规范监督责任:进一步厘清官方兽医的监督责任和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责任,并将责任公示上墙;六是规范监督内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基本情况、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动物防疫行为情况及从业兽医情况;七是规范监督记录:官方兽医按规定填写《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记录表报同级动卫所备案存档;八是规范监督结果运用:对违反动物防疫的行为,官方兽医应当及时上报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并对责令整改进行复查,对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主办单位: 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单位地址:利州东路一段753号 邮政编码:628017 电话:0839-3263076
蜀ICP备2021023902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45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9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