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广元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方案(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细化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结合《四川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我局修改完善形成了《广元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保障全市动物产品质量、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助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急需出台补助方案,公告时间缩短至7天,请于10月7日前书面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邮箱:411534437@qq.com。
广元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4〕21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7〕6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补助对象
坚持“谁处理,补给谁”原则,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给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未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原途径直接补助给养殖户。
(二)补助范围
1.养殖环节病死生猪。
2.依法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死(害)生猪及不可食用(包括检疫检验不合格)产品。
3.生猪以外其他病死畜禽(牛羊禽)及其不可食用产品。
4.经营流通(含诊疗)环节出现的病死畜禽(含水产、犬、猫等),病死家养宠物(犬、猫等)。
5.因染疫需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畜禽。
二、补助标准
(一)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跟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任意一项满足均可,下同)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或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kg(含)—10kg或体长25cm(含)—40cm的,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死胎除外),每头补助10元。
(二)养殖环节除生猪外其他病死畜禽按猪单位折算并给予无害化处理补助。每个猪单位的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明确的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80元/头)执行,并随国家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变化。具体折算标准为:1.大动物(牛、马、鹿等)。体重≥300公斤,折算为3个猪单位;100(含)—300公斤,折算为2个猪单位;100公斤以下(死胎除外),折算为1个猪单位。2.中等动物(羊、犬等)。体重≥30公斤,折算为1个猪单位;30公斤以下(死胎除外),折算为0.5个猪单位。3.小动物。每只禽(鸡、鸭、鹅等)折算为0.05个猪单位,其中50克以下的雏禽按90公斤折算1个猪单位)。4.其他小动物(兔等)。每只折算为0.1个猪单位。5.其他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包括水产、动物死胎及胎衣和屠宰环节产生的不可食用畜禽产品),90公斤折算为1个猪单位。
三、资金来源
(一)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县级以上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生猪饲养量和合理的生猪病死率、实际处理率等因素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省级财政按照中、省资金4:1的比例分担省级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中、省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各地包干使用,扩权县自行承担不足部分,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助30%。中、省下达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对结余的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可以结转用于兑付后续无害化处理补助。
(二)屠宰环节病死(害)生猪及不可食用(包括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各县(区)财政统筹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予以保障,做到应补尽补。
(三)养殖环节生猪以外其他病死畜禽(牛羊禽)及其不可食用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各县(区)财政纳入预算,市财政对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补助30%;屠宰环节的无害化处理经费由各县(区)自行承担。
(四)经营流通(含诊疗)环节出现的病死(害)畜禽(含水产、犬、猫等)和病死家养宠物(犬、猫等)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经营业主和宠物养殖户自行承担,支付给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
(五)因染疫需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四、工作流程
(一)集中无害化处理流程
1.报告。畜禽养殖、屠宰、运输等生产经营者和社会群众发现病死畜禽(含水产、不可食用畜禽产品,下同),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应当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及时查勘。
2.收集。乡镇畜牧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联系无害化处理企业在24小时(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48小时)内完成收集工作;同时,指派所在乡镇官方兽医对收集工作进行现场确认和监督。官方兽医必须现场核实畜禽生产经营者身份、死亡畜禽种类及数量等信息,监督无害化处理企业对病死畜禽进行装运、对场地及车辆进行消毒、对收集现场图像资料进行采集,并在企业填写的收集单(附件1、2)签字确认;发现疑似疫情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
3.运输。病死畜禽运输车辆应为省动物卫生监管平台备案(安装有GPS)的智能监控全封闭冷藏专用运输车,车辆驶离病死畜禽收集场所前,应当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严格消毒,所装运的病死畜禽在送达收储站或无害化处理厂前不得中途卸载。
4.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必须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对所收集的病死(害)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5.监督。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厂所在县(区)政府要落实专职官方兽医,驻厂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开展入场病死畜禽查验并据实填写入场验收单,核实病死畜禽入场、处理和产品去向台账;对实物与收集单信息不符的,要立即联系来源县(区)核实相关信息,并按月向协议县(区)通报病死畜禽收运及处理情况。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监督病死畜禽收集或处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暂存、处理和报告制度,健全完善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暂存和处理台账,按月报告病死畜禽收运和处理情况。
(二)统计审核流程
1.统计报送。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无害化处理数据的核查报送工作,据实审核填报无害化处理数据,确保无害化处理补助金额准确无误。每月5日前将《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屠宰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生猪以外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5)报当地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农村局。
2.汇总核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县(区)规范开展病死畜禽数据收集、统计填报和信息核实工作,并对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汇总和核查。
(三)资金兑现流程
1.资金申请。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务必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所需财政补助报表》(附件6)报当地财政部门。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农业农村局不仅要报当地财政部门,还要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汇总数据、核准信息和测算资金后,将相关情况报市财政局。
2.资金筹措。各县(区)财政局汇同农业农村局,结合中央财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省级财政农业公共安全与生态保护利用工程资金,补齐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市财政局按利州、昭化、朝天区上报数量,按照相应补助标准进行测算后划拨给区财政。
3.资金拨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拨付前,各县(区)应将处理头数、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县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补助金额及时拨付。
五、加强督查配合
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核实、填报无害化处理数据,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核查机制,加强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各环节衔接紧密、措施到位。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银保监部门要建立养殖保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促进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收集同步,助推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互促互进。各保险机构、无害化处理企业和乡镇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合作,促进保险理赔、无害化处理和现场核查有机衔接,建立有机协调、保险联动、联防联控、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六、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宣传解读,促进政策全面落实。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畜禽养殖、屠宰、经营、加工单位和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委托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病死畜禽集中处理。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35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25号)要求,结合我市已建成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实际,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都应当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县(区)要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附表:1.广元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
2.广元市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
3.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4.屠宰环节病死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5.生猪以外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1-3
6.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所需财政补助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