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及时处置两起经营和运输生猪产品案

日期: 2018-09-21 来源: 局动卫所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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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8日,四川省七盘关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发现从陕西省入川的两车生猪产品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会同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朝天七盘关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快速、公开处置到位。

经查,当事人王泰泉、王飞娟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由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王泰泉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动物产品(冻猪喉骨),并处罚款4590元;责令当事人王飞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动物产品(猪脑花),并处罚款17000元。

由于两起案件的承运人付新宪、张兵干构成了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分别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付新宪、张兵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罚款1500元,罚款825元。


 

对涉案动物产品,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由朝天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成当事人将涉案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卸载后,当晚由朝天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组织农业、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当地乡镇、村、组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媒体曝光下依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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