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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16   来源:本站 浏览量:5904 分享: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广防办〔2013〕5号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

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防办,各人防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国发〔2008〕4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1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国人防[2011]118号)、四川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8〕47号)、《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人防办[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就地隐蔽、减少伤亡损失、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如何,直接关系战时能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关单位要克服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强化“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严格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建设人防工程,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二、严把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资质关

人防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资质等级直接影响其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质量。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各参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凡超越其资质等级、营业范围的,不予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人防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应依法对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将人防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工程、违法发包;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质量报监制度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是我办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凡在我市各县(区)城区规划内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人防工程项目,在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见附件1:广元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四、严格规范使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

人防工程所选用的防护设备须由国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防化设备外,其他人防防护设备须由省人防办批准,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资质的防护设备生产厂提供。以上人防防护设备提供的厂家必须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进行备案认可后,各县(区)人防办、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才可使用,否则,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各人防防护设备须经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和人防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工地,防护设备产品现场安装由供货厂家直接派出专业人员负责,不得委托施工单位安装。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见附件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县(区)人防办参与,会同市人防办工程科和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对人防工程进行专项竣工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办。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对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六、本通知自文件出台之日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广元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1月14日

抄送:省人防办工程处

广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1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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