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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
一、本站受理监督的工程,发生一般性事故,负责该项目监督的质监员必须向站长及时反映。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质监站,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性质、原因、责任、处理意见等。由我站会同有关部门和市人防办工程建设管理科进行调查、处理。未有结论或处理意见前,不得擅自对事故进行任何处理。
二、事故报告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不避重就轻,弄虚作假,如调查结果与报告结果事实相违背,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三、事故调查须认真、负责,不马虎了事,力求用数据说话,查明事故的原因、责任,要有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调查的情况必须有原始记录,处理意见由有关人员签证。
四、本站受理监督的工程事故处理,必须实行跟踪监督,并将处理情况予以认真记录,连同事故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并归档。
五、质监站应将事故的报告、处理结果、原始记录等存档立案,并按事故性质,根据国家人防办和省人防办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