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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行政复议的申请和撤回流程
写信时间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4-08
信件内容 行政复议申请后如何撤回呢?具体流程和标准是什么?
回复内容 网友: 你好。你在网站信箱的留言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具体文书格式可参考附件。如有其他疑问,请电话联系。(财税法规制度科,电话:0839-3270928)。 附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 【或者,申请人:(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于****年**月**日向****(复议行政机关的名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行政机关的名称)予以受理。现申请人申请撤回该复议申请。 此致 ****(复议行政机关的名称) 申请人:(签字按捺手印/盖章)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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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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