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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问题
写信时间 2017-11-01 发布时间 2017-11-09
信件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计人员取得会计职称可以获得24学分抵扣当年会计继续教育,可剑阁剑阁县财政局却说不能抵扣,不给办理。请问是真的不能抵扣吗?
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第三章第十九条“(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的规定,如果你当年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一科或多科合格,折算为24学分,可不再参加当年会计继续教育。我们已联系剑阁县财政局,请带上相关资料到剑阁财政局会计股办理。 感谢你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广元市财政局
回复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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