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川财综〔2014〕48号及川财综〔2015〕20号文,我局以广财综〔2015〕48号文下达2015年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12845万元(详见附件),要求项目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15年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明细表/attached/file/20151102/20151102102409_33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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