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水污染防治激励约束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6〕219号)、《关于下达2017年污染防治与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7〕25号),结合我市水污染治理实际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下达相关单位省级水污染防治激励专项资金。此款列“2110302—水体”科目。请按照《四川省水污染防治激励约束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督促项目按规定实施,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好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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