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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政和水利 基础设施PPP项目运行维护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2-24 来源:投资管理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广财投〔2017〕3号



广 元 市 财 政 局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广 元 市 水 务  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政和水利

基础设施PPP项目运行维护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水务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农工办、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政和水利基础设施PPP项目运行维护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7〕3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广元市水务局

2017年2月24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市政和水利基础设施PPP项目运行维护以奖代补办法》的通知


川财投〔2017〕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水利(水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水利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市政和水利基础设施PPP项目运行维护以奖代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17年2月4日





四川省市政和水利基础设施PPP项目运行维护以奖代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市政和水利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规范营运,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设立市政和水利基础设施PPP项目运行维护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对市政和水利PPP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运行管理绩效显著的市县政府予以资金奖补。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引导带动。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市政和水利基础设施PPP项目高标准、规范化营运,推动“补建设”向“补运营”政策方式转变。

(二)择优扶持。对PPP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绩效运行监控、政府补贴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三)科学规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事后奖补、据实据效”的要求,科学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分配结果及时予以公开。

第四条 绩效评价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一)已纳入四川省PPP项目库(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并建成投入运行,在运行阶段未获得其他省级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

(二)具体项目类型为:

1.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公用(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城市道路、路灯照明、园林绿化、地下综合管廊及相关地下管网等);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及场站、公共停车场、公共服务自行车等);环境保护(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处理、垃圾发电、流域治理、湿地建设、饮用水源综合整治、海绵城市建设、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等。

2.水利基础设施领域:水利工程。

第五条 绩效评价方式及主要指标是:

(一)地方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地方运营监管制度建设、执行落实,以及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绩效目标完成等相关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自愿申报奖补资金。

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根据绩效评价办法组织专家(或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地方申报项目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列入“四川省市政和水利基础设施PPP项目奖补清单”公开发布。

(二)绩效评价主要指标:

1.项目总投资中社会资本与政府投资占比。根据项目总投资中社会资本与政府投资占比分档评分。

2.产品和服务供给预期效果达标。根据PPP项目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预期效果达标率评分。

3.风险分担机制建设。根据PPP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合理性分档评分。

4.PPP项目收益情况。根据PPP项目盈利情况及是否建立超额收益共享机制定性评分。

5.费价调整机制。根据费价调整机制建设及执行情况定性评分。

6.政府绩效付费水平。根据政府绩效付费水平分档评分。

第六条 申报项目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自评,按申报通知时间要求,将申报材料联合行文上报财政厅,同时抄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报项目资料应包括:

(一)项目自评报告。内容包括:每个项目的绩效评价自评打分表、各项指标打分依据、政府营运补贴拨付证明材料、PPP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二)项目申报汇总表及报告;

(三)其他所需材料。

第八条 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根据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安排,按奖补清单项目数量、政府补贴总额和绩效评价得分三项因素计算分配奖补资金,三项因素权重分为3∶3∶4,并按规定拨付市县财政部门。

第九条 奖补资金定向用于清单项目的运营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奖补资金。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水利厅对清单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清单项目运行模式改变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各类审计检查发现重大违规问题、被移出四川省PPP项目库(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的,财政厅将视情况追回相应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办法和申报通知另行下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四川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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