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6〕126号)。经市政府同意,下达2016年财政扶贫资金2221万元(其中:市本级15万元,利州区794万元,昭化区774万元,朝天区638万元)。并要求如下:
一、资金使用方向
各地应按照“四到县”制度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实施项目,确保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资金额度不得低于此次到县扶贫资金总额的70%。各地确定的实施项目应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围绕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和发展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三)围绕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实行贴息。
(四)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建档立卡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五)围绕促进建档立卡贫困户有稳定收入来源,支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较多的实施主体使用资产收益扶贫资金,并按规定程序将资产收益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资金管理要求
(一)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川委发〔2015〕10号)精神,各区应以改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和增收脱贫为重点,结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扶贫工程,支持资产收益扶贫试点等脱贫攻坚工作。要严格按脱贫攻坚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建立精准扶贫机制,加快推进脱贫攻坚。
(二)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财农〔2015〕195号)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支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较多的实施主体,并按规定程序确定资产收益扶贫实施主体,编制股权量化方案,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财产权和财产收益权,助推建档立卡贫困户拓宽收入渠道、加快脱贫致富。
(三)严格按照《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102号)要求,根据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协议》规定,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按期向省国农公司支付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本息。中省财政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你地每年安排中省财政扶贫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贴息资金规模不得超过中省财政下达的贴息规模,也不得整合项目资金用于支付贷款贴息。
今年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贴息资金如有结余,你地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将贷款贴息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其他扶贫项目;结余贴息资金对应规模的搬迁贷款下年度实际发生后,由你地按前款规定安排资金予以贴息。
(四)请各区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项目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并在实施地对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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