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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下达2016年“新农合”一般性转移支付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0-10 来源:社会保障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6年“新农合”一般性转移支付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6]94号),现以广财社【2016】86号文补助2016年“新农合”一般性转移支付省级补助资金283.69万元。(具体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2016年省财政新增的财政补助4元按省扶贫移民局精准识别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配,专项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倾斜支付。

二、根据财政部驻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我市2014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专项检查结果,我市2014年、2015年因重复参保需扣减新农合参合人数。按照川财社〔2012342号关于对重复参保的地区,省级财政除据实扣减补助资金外,还将按重复申报人数及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5%追加扣减补助资金的规定,对重复参保地区,省财政根据财政部驻川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结论,在省补助资金中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补助资金,同时追加扣减5%的补助资金。按照“谁重复申报,谁补足”的原则,由所在地地方财政负责补足。今后,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请各区按照“新农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新农合”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附件:四川省2016年“新农合”一般性转移支付省级补助资金分配表/attached/file/20161010/20161010170043_15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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