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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广财罚〔2023〕1号)

发布时间: 2023-06-13 来源:市财政局 分享: 【字体: 打印

    当事人:广元市利州区幸福办公家具商行

    地  址:广元市利州区嘉陵办事处利州东路高421号高金凤琴岚湾地下室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广元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支队基地战训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8012022000131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存在虚假响应招标文件中“四门冰柜”“冷藏操作台”“热风循环消毒柜”产品参数谋取中标的行为。你公司前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案涉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更正公告、中标结果公告、评审报告、你公司投标文件、本机关《实施财政监督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财政监督征求意见函》及送达证明、广元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支队《关于基地战训食堂设备采购项目有关情况说明复函《关于基地战训食堂设备采购项目履约有关情况的说明》、你公司《关于参与基地战训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8012022000131)相关问题的回复《关于基地战训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5108012022000131)项目的陈述说明》、四川奥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元市财政局调查取证回复函》、杭州江南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四门冰柜、冷藏操作台参数的说明》、四川广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利州区幸福办公家具商行在广元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支队基地战训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8012022000131)中违法所得专项审计报告》(川广源审202388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广元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广财罚告〔2023〕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我局《送达回证》上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结果无异议,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广财罚告〔2023〕1号处理结果完全认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你公司主动说明相关情况且积极配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808.9元(大写:壹仟捌佰零捌圆玖角按照采购金额361780元的千分之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283.18元(大写:贰仟贰佰捌拾叁圆壹角捌分的行政处罚但鉴于该案涉项目已基本完成履约,进入调试使用阶段,不再撤销原中标公告。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个工作日内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元市财政局

                                            202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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