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近日以广财行〔2016〕20号下达2016年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资金38万元。中央法律援助资金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办案直接费用及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省级法律援助资金按照《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统筹用于法律援助办案及接待受理厅设施设备购置等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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