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级各部门,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发展改革〔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7〕 1 1 号 ) 转发给你们 , 并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贯彻执行取消或停征的收费项目 ,及时清理编制本地区 、 本部门收费目录清单并公开。 对已取消或停征的收费项目不再在收费目录清单列示,对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在目录清单列明新的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时间。清理规范的情况于4月1 0 日前报巿财政局、巿发展改革委,巿级各部门报送本部门清理编制的收费目录清单,各区需报送清理规范文字材料。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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