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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下达2016年中央抚恤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24 来源:社会保障科 分享: 【字体: 打印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抚恤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16114号),现以广财社【2016130号文下达2016年中央抚恤补助资金如数(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此项资金用于伤残军人(含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烈士子女(含量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补助资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的补助支出。

2、为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本通知15日内,按照《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5133号)要求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市县)》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报民政厅,民政厅初审后报财政厅审核备案。民政厅负责对各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3、请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地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并及时发放到位。

附件:             

2016年中央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单位

合计

伤残抚恤         (伤残抚恤经费)2080802

死亡抚恤         (三属定抚经费)2080801

在乡老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三红、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铀矿军队退役人员、老烈士子女和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定补经费)  2080803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经费)   2080806

其他优抚支出       (老党员生活补贴补助) 2080899

 

合计

2891.63

433.41

583.89

1598.9

275.07

0.36

 

市光荣院

200

 

 

200

 

 

 

利州区

1423.24

304.7

312.55

764.85

40.86

0.28

 

昭化区

506.03

71.7

108.68

206.32

119.33

 

 

朝天区

676.29

46.15

157.4

369.26

103.4

0.08

 

经开区

86.07

10.86

5.26

58.4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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