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财政厅川财教〔2015〕4号文,近日市财政局以广财教〔2015〕91号下达2015年第二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中央专项资金(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一、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中央补助标准从2014年11月起由3元提高到4元。各区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将中央第二批资金足额分解落实到位。本次中央奖补资金各地要全额用于全省营养改善地方试点工作中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二、各区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学生人数的核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
三、各区要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信息公开要求,让营养改善计划在阳光下运行。财政局、教育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待教育厅、财政厅确定2015年实际享受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政策的学生人数后,将重新核定各地国家试点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
五、各区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5年3月1日前核定当年春季学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的学生人数,并与2014年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实施情况、2014年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及结余等情况一并报送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市财政教科文科)。
附件:2015年国家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第二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预算表
附件
2015年国家试点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第二批中央专项补助资金预算表
单位:万元
|
县区 |
学生人数 |
补助标 准(元、人、天) |
补助 天数 |
资 金 |
||||
|
需求 |
提前 安排 |
提前安排总资金 |
第一批已 下达数 |
本次应 下达 |
||||
|
合计 |
21518 |
4 |
200 |
1722 |
90 |
1550 |
1161.1 |
388.9 |
|
昭化区 |
8907 |
4 |
200 |
713 |
90 |
642 |
479.8 |
162.2 |
|
朝天区 |
12611 |
4 |
200 |
1009 |
90 |
908 |
681.3 |
2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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