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元 市 财 政 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市公安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14〕19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收和免收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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