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川财综〔2020〕34号和川财综〔2020〕35号文件精神,截至目前,市财政以广财综〔2021〕2号文下达2021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6107万元(详见附件)。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2021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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