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专项用于2015年第三批启动的100个试点镇镇区道路、地下管网、生活污水处理及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兼顾镇区园林绿化、公共厕所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改造)。不得用于镇区风貌塑造及项目前期征地拆迁、项目管理等支出。
二、为进一步增强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调动地方小城镇建设积极性,本次预下达小城镇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备案制。项目备案制的具体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将另文通知。同时,下达各镇资金的20%将与绩效考评挂钩,省财政厅将按照《省级财政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川财投〔2014〕120号),对各地项目执行进度、资金配套及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调整预算。
三、请该区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试点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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