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17〕40号),经市政府同意,下达利州区2017年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890万元。并要求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财政厅 省委农工委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财农〔2017〕16 号)精神,迅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效果。
二、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1号),加强资金管理,加快支出进度,提高使用绩效。
三、要高度重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区人民政府承担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主体责任,并建立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农工委、农村综合改革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连同试点村的具体试点方案,于4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农业科转报省财政厅农业处(综改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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